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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jiān)督,,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全面正確地貫徹執(zhí)行,。
第三條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發(fā)揚民主,、群眾參與,;
(四)預防為主、違規(guī)必糾,。
第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受理有關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jiān)督機構具體負責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監(jiān)督檢查的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 監(jiān)督檢查的對象是《干部任用條例》適用和參照范圍內的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
第七條 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學習宣傳《干部任用條例》的情況,;
(二)堅持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原則、基本條件,,遵守任職資格規(guī)定的情況,;
(三)執(zhí)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重點是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的情況;
(四)執(zhí)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規(guī)定的情況,;
(五)執(zhí)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職、辭職,、降職等制度的情況,;
(六)遵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的情況;
(七)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開展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
(八)對群眾反映的有關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問題調查處理的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章 檢查的方式
第八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查,,實行上級檢查與本級自查自糾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
實行干部雙重管理的單位,,以主管方為主進行檢查,協(xié)管方配合,。
第九條 黨委(黨組)每年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形成專題報告,于次年第一季度報上一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重要情況隨時報告,。對下級黨委(黨組)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應當定期進行集中檢查,,必要時進行抽查,。
第十條 檢查的方法步驟:
(一)擬定方案,組織檢查組并進行培訓,;
(二)向被檢查的黨委(黨組)說明檢查的目的,、要求、內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發(fā)布檢查公告,;
(三)聽取被檢查黨委(黨組)的匯報;
(四)在一定范圍對黨委(黨組)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五)采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走訪有關部門、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深入了解情況,;
(六)查閱材料,包括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干部任免事項的會議原始記錄,,干部民主推薦,、考察、呈報任免等有關材料,,以及調查處理群眾反映有關問題的材料,;
(七)向被檢查的黨委(黨組)反饋檢查情況,肯定成績,,指出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檢查組向派出機關匯報檢查情況并寫出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根據檢查情況,,對下級黨委(黨組)、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成員執(zhí)行《干部任用條例》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認真執(zhí)行的,,在適當范圍內通報表揚;對執(zhí)行不認真的,,提出批評,,督促其改正;對存在突出問題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
第四章 日常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負責本地區(qū)、本部門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監(jiān)督,,主要領導成員是第一責任人,。同時,加強上級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發(fā)揮輿論監(jiān)督的作用,。
第十三條 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監(jiān)督。
(一)黨委(黨組)研究干部任免事項,,要嚴格執(zhí)行《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主要領導成員應當充分發(fā)揚民主,認真聽取大家的意見,;其他成員應當充分發(fā)表意見,,發(fā)現不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應及時提醒或者要求糾正,必要時可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
(二)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要把執(zhí)行《干部任用條例》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對照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時,,應當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作為一項內容,接受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一)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調動時,不得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應當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研究決定。
(二)黨委(黨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的,,屬于破格提拔的,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xù)留任的和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tǒng))提拔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堅持和完善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等有關單位的聯(lián)席會議制度,,就加強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聯(lián)合派出的巡視組,,發(fā)現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問題,應及時向派出單位報告,。
第十八條 加強組織(人事)部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內部監(jiān)督,。組織(人事)部門要進一步健全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咨詢系統(tǒng),逐步形成科學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約,、高效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加強群眾監(jiān)督,,發(fā)揮輿論監(jiān)督的作用,。加強舉報受理工作,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執(zhí)行《干部任用條例》的先進典型和經驗,,揭露和批評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現象,。
第二十條 加強干部監(jiān)督的信息工作。進一步拓寬監(jiān)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逐步建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的干部監(jiān)督信息網絡,。
第五章 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調查核實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問題,,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
第二十二條 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問題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一)對于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的或群眾舉報的嚴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行為,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必要時可與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組成聯(lián)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二)對于嚴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責任人,,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三)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在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fā)現有關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問題,應當適時與組織(人事)部門溝通情況,。
第二十三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責成下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調查處理的有關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問題,,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掌握情況,。
(一)有關地方和部門對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批轉調查核實并要求報告結果的查核件,,要及時報告結果,三個月內不能報告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查核進展情況,。
(二)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必要時可派出督促檢查組,對責成有關地方和部門查核的重要問題進行督查,。
第二十四條 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選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員,按照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行為的處理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案件,,要認真剖析,總結教訓,。典型案例可進行通報,。
第六章 紀律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檢查組,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深入細致,如實反映檢查情況,。檢查組成員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潔自律,。對違反紀律的,,要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接受檢查的黨委(黨組),,要如實報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凡弄虛作假以及對檢查組成員打擊報復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責任制。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領導和監(jiān)督,。凡本地區(qū),、本部門不認真執(zhí)行《干部任用條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有關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分管領導成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