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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學技術學院
實驗室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實驗室特種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特種設備,、設施發(fā)生安全事故,保障師生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以及教學,、科研工作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實驗室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管理辦法》(佛科院設備〔2017〕19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特種設備、設施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shù),,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100KW 的承壓熱水鍋爐,。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 的管道,。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jié)能環(huán)保的原則。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工作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我校特種設備,、設施安全工作實施學校,、二級學院和實驗室三級管理模式,,使用部門及其負責人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設施安全負責,。
第四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為實驗室特種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實驗室特種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的具體辦法,,協(xié)助各使用部門向主管部門申報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編制全校特種設備,、設施匯總表,。協(xié)助主管部門和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組織特種設備、設施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yè)培訓與安全教育,,對我校特種設備,、設施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 各部門安全責任人為本部門特種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的責任人,。各使用部門應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辦法,建立崗位責任制,,健全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門特種設備,、設施操作規(guī)程,,制定特種設備、設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六條 特種設備、設施使用者是特種設備,、設施安全管理的直接負責人,,應取得相應安全作業(yè)資格后持證上崗,使用過程中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保證特種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應對特種設備,、設施使用狀況進行經(jīng)常性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處置;情況緊急時,,應立即停止使用特種設備,、設施并及時報告本部門有關負責人。
第三章 使 用
第七條 因教學,、科研需要購買特種設備,、設施的部門,須向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提出申請,,經(jīng)批準后才能采購,。
第八條 各部門應當購買和使用具有生產(chǎn)資格并經(jīng)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設施,。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jīng)報廢的特種設備,、設施。
第九條 使用氣瓶的部門應當在具有氣瓶充裝和租賃資質的經(jīng)營部門租賃氣瓶和充裝相應介質,。校內(nèi)任何部門不得使用自行購置的氣瓶,,也不允許自行往氣瓶充裝任何介質。
第十條 各部門應當在特種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由使用部門到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登記證書后,,將登記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設施的顯著位置,,并到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備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每臺特種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接受特種設備,、設施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未經(jīng)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設施,,不得繼續(xù)使用。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設施的顯著位置,。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設施管理人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設施進行經(jīng)常性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設施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設施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第十三條 各使用部門應建立特種設備,、設施的管理檔案,在該臺件特種設備,、設施辦理報廢手續(xù)時向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移交管理檔案:
(一)特種設備,、設施的設計文件、產(chǎn)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監(jiān)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設施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設施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設施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yǎng)記錄,;
(五)特種設備,、設施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級管理部門及相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管理方針,,對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嚴肅處理,。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如與以前文件有沖突,則以此制度為準,。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