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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qū)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區(qū)陸續(xù)作出規(guī)定,,鼓勵黨政機關興辦各類經濟實體,,提倡和支持黨政機關干部從事各種經營活動。這是一個政策性強而且比較復雜的問題,,必須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為了防止出現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及以權謀私等問題,,需要重申一些基本原則和政策界限,。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現通知如下:
一,、縣及縣以上黨政機關(包括黨委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堅決執(zhí)行中共中央,、國務院歷來的規(guī)定,不準經商,、辦企業(yè),。所興辦的各類經濟實體,必須與黨政機關在財務,、名稱,、人事等方面徹底脫鉤。嚴格劃清黨政機關管理職權與經濟實體經營權的界限,,凡是經濟實體,,必須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guī)定,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嚴禁用經濟實體經營所得增加機關干部的工資、獎金,、補貼等收入或用作其他福利開支,。嚴禁黨政機關利用自己掌握的權力為經濟實體謀取非法利益。
在當前機構改革試點和下一步機構改革中,,由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建制轉成為經濟實體的,,要嚴格實行政企職責分開,不能“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不能再行使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
二,、縣及縣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干部一律不得經商,,辦企業(yè),不得兼有黨政機關干部和企業(yè)職工雙重身份,。在機構改革試點中,,應支持和鼓勵一部分干部從黨政機關分離出來,從事包括第三產業(yè)在內的各種經濟活動,,尤其應提倡其中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領辦,、承包、租賃虧損,、微利企業(yè),,創(chuàng)辦開發(fā)性、服務性的經濟實體,。但這些人員不能保留原在黨政機關擔任的職務,,不能再以黨政機關的名義或以黨政機關干部的身份從事經營活動,要與黨政機關脫鉤,。
三,、各級黨委、政府要遵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抓緊當前有利時機,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發(fā)展步伐,,力爭使經濟更好更快地上一個新臺階;同時要繼續(xù)抓好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yè)不正之風等工作,,注意掌握好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從事經營活動中的政策界限。要認真研究新情況,,及時解決新問題,,使本地區(qū)、本部門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工作更健康地向前發(fā)展,。